【文字解讀】關于《諸暨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程序的實施情況,制定《諸暨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實施辦法》,明確符合我市實際的征收程序規定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2〕4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紹興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紹政辦發〔2022〕35號)
三、意見征求情況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通過諸暨市政府門戶網站,于2025年4月29日至5月30日對《諸暨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實施辦法(初稿)》開展公眾意見征集,期間共收到1條意見建議,因與征求意見稿內容無關,不予采納。
四、主要內容
(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職責劃分
諸暨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工作。
諸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本市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管理,承擔土地征收審核、報批工作。
各鎮鄉(街道):具體實施本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相關工作,承擔項目實施范圍內的征收土地公告張貼、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參與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相關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助費支付到村、被征地農民安置及征收后土地交付和臨時管護等工作,監督指導被征地村補償安置費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指標的分配使用,協調處理土地征收中出現的信訪矛盾。
市發改局等相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協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二)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1.征收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
2.征收土地預公告。由屬地鎮鄉(街道)在擬征收土地鎮鄉(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若有)范圍內以市政府名義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3.現狀調查。屬地鎮鄉(街道)組織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土地現狀調查應充分應用已有的不動產登記成果及土地承包權登記成果。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屬地鎮鄉(街道)組織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參加風險評估工作。
5.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及方案。市人民政府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現狀調查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6.補償登記。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資料到指定單位辦理補償登記。
7.組織聽證。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8.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根據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布。
9.協議簽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與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比例為100%;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議的比例不得低于應當簽訂協議數90%。
10.落實費用。由市財政局統籌,屬地鎮鄉(街道)及時落實擬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三)集體土地征收后期工作職責權限
1.市人民政府收到批準文件后將土地征收批準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由屬地鎮鄉(街道)及時支付相關補償費用,市財政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并在土地出讓后做好與鎮鄉(街道)的費用結算工作。
2.對于已簽約但不履行義務的,簽訂協議的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3.土地征收批準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
4.未出讓前,由屬地鎮鄉(街道)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被征收土地地塊內安全、衛生、綠化等管護工作。
五、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諸暨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諸暨市集體土地征收規劃定的通知》(諸政發〔2009〕2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的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電話
解讀機關:諸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一解讀人:趙 輝(黨委書記、局長)
具體解讀人:章葉飛(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聯系電話:0575-8798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