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財政局關于諸暨市衛健局醫療設備采購項目的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一、項目編號:諸政采2025-06-12
二、項目名稱:諸暨市衛健局醫療設備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浙江康諾心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啟迪路198號B1-3-210室
被投訴人1:諸暨市衛生健康局
地址:諸暨市高湖路45號
被投訴人2:諸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地址:諸暨市暨東路58號北602室
相關供應商:江蘇迅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丹陽市開發區百勝路1號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浙江康諾心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對諸暨市衛健局醫療設備采購項目(諸政采2025-06-12,以下簡稱本項目)諸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質疑答復不滿,于2025年8月2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材料經補正,本機關于2025年8月8日審查后受理。經依法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事項1:江蘇訊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自動體外除顫儀(AED)項目的價格折扣資質要求,在諸暨市衛健局醫療設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諸政采2025-06-12)中,江蘇訊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自動體外除顫儀(AED)品牌為普美康,生產廠家為普美康(江蘇)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下述簡稱“普美康醫療”),江蘇訊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非小型企業)作為投標主體,使用其全資控股的小型企業生產的產品參與投標,通常無法享受小微企業價格折扣。屬于無效應標。
投訴事項2:①采購機構未依法對質疑事項作出實質性答復。②采購機構出具的質疑答復函存在重大錯誤(粘貼錯誤),程序嚴重不規范。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1、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
2、處理結果:關于投訴事項1。本項目為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類項目,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屬行業為工業。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以及本項目招標文件的規定,投標人提供的貨物由小微企業制造,且制造商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情形,即可在報價評審環節享受10%小微企業價格扣除優惠政策。相關供應商江蘇迅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項目投標中提交了《中小企業聲明函》,作出了相應聲明。本項目評標委員會據此在報價評審環節給予其享受10%小微企業價格扣除優惠政策。該《中小企業聲明函》中的貨物制造商為普美康(江蘇)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普美康(江蘇)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由江蘇迅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全資控股。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務供應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經江蘇迅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注冊登記地縣級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丹陽市經濟發展局認定,該企業為小型工業企業。因此,該《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有關制造商普美康(江蘇)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聲明內容與相關部門的認定相符。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被投訴人2諸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中標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貨物)》和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二部分“一、總則3.3.3”規定,以“聲明的貨物制造商普美康(江蘇)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工業行業屬于小型企業,且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等內容為依據,對江蘇訊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報價扣除政策進行了實質性答復,答復依據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對于質疑答復函中將“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內容粘貼錯誤的問題,該問題并未對質疑答復產生實質性影響。綜上,投訴事項2部分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
綜上,投訴事項1不成立,投訴事項2部分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駁回投訴。
六、處理日期:2025年9月11日
七、執法機關信息:
1、執法機關:諸暨市財政局
2、聯 系 人:呂雅玲
3、聯系電話:0575-87113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