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001008006002021/2025-168814
- 主題分類: 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婦女兒童,兒童
- 文件編號: 諸衛發[2025]49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DZJD67-2025-0001
- 發布機構: 市衛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11-27
- 有效性: 有效
諸暨市衛生健康局 諸暨市財政局 諸暨市教育體育局關于印發《諸暨市托育服務機構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級有關部門,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事業辦:
為大力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加快實現構建優質、普惠、均衡、便捷的“幼有善育”服務體系,特制訂《諸暨市托育服務機構補助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諸暨市衛生健康局? ? 諸 暨 市 財 政 局? ? 諸暨市教育體育局
2025年11月27日
諸暨市托育服務機構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托育服務支持政策體系,促進我市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紹興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紹政辦發〔2024〕13號)、《紹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紹興市財政局 紹興市教育局關于印發<紹興市托育機構補助辦法>的通知》(紹衛發〔2025〕26號)、《紹興市教育局等八部門關于推進幼兒園托育教育一體化工作的實施方案》(紹市教〔2025〕34號)、《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諸暨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政辦發〔2021〕42號)、《諸暨市教體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諸暨市幼兒園托育教育一體化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教體〔2025〕1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經費補助包括建設經費補助、運行經費補助、責任類保險投保補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幼兒園托育部(托班)補助參照《諸暨市幼兒園托育教育一體化工作的實施方案》。
第四條??補助資金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市衛健局指導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資金補助工作,負責托育機構補助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市教體局負責普惠性幼兒園托育部(托班)補助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托育服務機構補助的資金保障。
第二章 建設經費補助
第五條?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補助標準。新增2個班及以下的最高補助10萬元,新增3個班的最高補助15萬元,新增4個班及以上的最高補助20萬元,且補助資金不高于當年度增班、新建實際投入資金額。
第六條?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經費補助發放方式。補助資金分三年發放,首年發放30%,次年發放30%,第三年發放40%。補助資金發放完畢前,如托育機構關停的,不再發放剩余補助經費;如班級數減少的,未發放的補助資金按減少后的班級數核發。
第七條?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經費補助發放流程。建設經費補助每年結算一次,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于次年1月10日前,將補助申請表(附件1)、建設合同、建設(采購)發票等資料上報至市衛健局,由市衛健局驗收合格后予以補助。
第三章 運行經費補助
第八條?普惠性托育機構運行經費補助標準。對經認定符合三級、二級、一級(含紹興市示范級)標準的普惠性托育機構,分別按每月500元、700元、900元的生均標準予以補助。嬰幼兒在托時間按實計算,在托時間滿15天按1月計算,不滿15天按天折算,每天在托時間滿5小時按1天計算。上述機構在2025年7月起,須投保責任類保險方可申請本項補助。
第九條?普惠性托育機構運行經費補助流程。運行經費補助每半年結算一次,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別為一個補助結算周期。托育機構需通過“紹興智慧托育云平臺”每月提交一次補助申請,提交內容包括嬰幼兒入托協議、入園體檢單、入托發票、責任類保單等資料,提交時間為次月底之前,延遲提交視同放棄該月補助。補助申請資料由屬地鎮鄉(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現場核實,市衛健局審核通過后予以補助。
第四章 責任類保險投保補助
第十條?責任類保險投保補助標準。托育機構須向正規保險公司投保,同時應明確險種為機構責任類保險。經備案的非等級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每年實際保險費的50%,且不超過每名嬰幼兒5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責任類保險投保補助流程。保險補助每年結算一次,于次年1月10日前申請填寫《諸暨市托育機構保險費補助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合同、發票,由屬地鎮鄉(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資料核實,市衛健局審核通過后予以補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認定管理,按照自愿原則,由符合認定條件的托育機構在“紹興市智慧托育云平臺”提出申請,由市衛健局依據有關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執行。托育機構等級認定管理,依照《紹興市托育機構等級評定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普惠性幼兒園托育部(托班)在建設、運營及人員配置等方面的經費獎補政策以及相應的實施流程,由市教體局聯合市財政局、發改局、衛健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資金補助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托育服務機構如有違反相關標準及規范的,將勒令暫停營業,限期整改,等級機構整改期間暫停補助資格。托育服務機構如有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由原發放單位負責追回,三年內不再受理各項經費補助,并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經費補助細則由市衛健局負責解釋,幼兒園托育部(托班)經費補助細則由市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2025年12月27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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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托育機構保險費補助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