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關于《諸暨市財政局關于在財政執法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11-1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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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諸暨市財政局
一、辦法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決定在我市財政執法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管理辦法依據
本《通知》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及《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在財政執法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通知》(浙財法〔2022〕4號)。
三、意見征求情況
2025年8月22日-9月23日,本《通知》在諸暨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意見反饋。
四、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
經梳理,適用“告知承諾制”執法監管事項共計2項,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員、崗位未依法分設、分離;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對該2種初次輕微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當事人自愿承諾在合理期限內改正,財政部門則不予以處罰。
五、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有關程序
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核查。適用告知承諾制時,由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宣傳相關法律規定并提出具體整改要求。當事人對相關情況確認無誤后,自愿簽署承諾書。對已經適用告知承諾制,當事人沒有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整改說明等證明材料的,執法人員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核查,視核查情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視情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和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諸暨市財政局
第一解讀人:袁新江(諸暨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具體解讀人:馬佳杰(諸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
聯系電話:0575-8701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