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年度重點議題安排,4月上旬開始,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組成專題調研組,先后赴政法委、法院、司法局、社會治理中心等相關部門及陶朱街道等部分鎮街開展調研,通過實地察看、座談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我市訴源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分析研究對策建議,形成專題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訴源治理工作,以新時代“楓橋經驗”為指引,聚焦社會治理創新和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加強縣域治理現代化的頂層設計,訴源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績。2020年、2021年、2022年實現訴訟收案三連降,訴源治理工作獲得省、市級等領導批示肯定。但我市的訴源治理工作仍然任重道遠,萬人成訟率仍在高位運行,2022年我市萬人成訟率為89.07件/萬人,離紹興的目標任務(80件/萬人)還有較大距離,某些重點領域矛盾糾紛仍然多發易發,與“楓橋經驗”發源地的地位還不相稱。
二、存在問題
(一)主管責任意識有待加強。對訴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尚未形成統一認識,目前雖將萬人成訟率納入平安考核,訴源治理工作未直接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萬人成訟率相應考核分數在折算后占比很小,導致鎮鄉、街道重視程度不夠,沒有真正形成部門、鎮鄉協同發力、同步推進的格局。案件矛盾根源所在地的鎮鄉街道、部分職能部門未能發揮源頭治理作用,例如,涉鎮(街道)、村(社區)的小額工程類糾紛仍依賴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導致收案量居高。
(二)調解配套機制不夠健全。類型化、專業化糾紛的調解組織仍不健全,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間發展不平衡,效果各有差異。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一是部分高頻糾紛的調解委員會力量薄弱。如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成員僅3人,對于年發生量在數千件的物業糾紛來說,力量嚴重不足,且目前物調委僅受理物業費糾紛,不處理除物業費外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又如家事調解委員會成員僅1人,缺乏輔助人員。二是部分高頻糾紛因無對應的主管部門,未建立專業的調解委員會。如民間借貸和買賣合同是收案第一第二位的糾紛,兩者相加占一審民商事案件的1/3,但目前沒有相應調解委員會。三是調解激勵資金保障不到位。根據市政府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激勵關愛人民調解員的意見》,大概測算需要調解激勵資金500多萬元,但2021年僅保障了350萬元,2022年280萬元,政策得不到落地保障,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得到極大的影響。
(三)非訴解紛機制有待完善。群眾有糾紛仍然傾向于選擇法院、訴訟途徑,對調解、仲裁、公證等非訴程序認同度較低。三級社會治理中心631機制還需完善,分層過濾機制有待深化,村級治理中心化解糾紛少,鎮級治理中心作用不明顯,631功能倒掛的趨勢明顯,作用尚未完全發揮。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頂層設計,健全訴源治理工作格局。建議建立市訴源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市訴源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更加科學的訴源治理考核評價體系,健全完善“一把手”抓訴源治理工作機制,將訴源治理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真正把訴源治理主體責任壓到實處,形成“黨委政府主導、部門協同治理、社會共同參與、司法推動保障”的矛盾糾紛多元共治新工作格局。
(二)強化工作保障,推動矛盾實質化解。一是完善調解組織建設。對于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加工承攬等占一審民商事收案大頭且無對應的主管部門的糾紛類型,設立專業調解委員會,同時將此類矛盾糾紛以及物業、家事糾紛先行分流至鎮鄉街道,保障一次調解到位率和成功率。二是配強調解組織力量,完善培訓、調解指導、考核獎勵機制,解決調解員待遇保障資金落實問題;發揮天平調解室作用,不斷提升非訴化解、訴前調解的作用。三是完善勞動人事、勞務糾紛多元處理機制,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統籌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勞動者權益,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以達到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提升仲裁、司法質效,減低社會治理成本的目標。
(三)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分層過濾體系。堅持強基導向,全力推動建立健全屬地糾紛鎮街解、專業糾紛行業解、重大疑難復雜糾紛黨委綜合解的分級分層非訴解紛模式。深化楓橋式共享法庭建設,依托“浙里興村(治社)共富”應用,壓實鎮村主體責任,推行首調責任制,真正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層和萌芽狀態。
(四)聚焦重點領域,加強源頭預防。加強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突出問題的源頭治理,對金融、保險、醫療、物業、建筑房地產等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要形成以行業或企業內部消化為主、行業專業調解或仲裁為輔、訴訟托底的源頭治理模式。同時,行業主管部門要從源頭上尋找矛盾糾紛的成因,規范行業行為和制度,從源頭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五)深化數字改革,推進訴源智治建設。堅持以實戰實用實效為導向,針對訴源治理現有問題,加快推進“數智楓橋”訴源治理應用開發建設,盡快上線運行,實現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共享協同聯動,為提升訴源治理效能提供有力支撐。